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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晗处长解读《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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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5/24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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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9月25日,山东海事局船员管理处处长赵晗作客“在线访谈”栏目,就《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的相关解读接受访谈。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了山东海事局船员管理处赵晗处长为我们解读《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赵处长您好!

  赵 晗: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能与各位网友交流。

  主持人:赵处长,您能不能先简单地给大家介绍一下《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赵晗:好的。大家知道,《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2006公约)已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该公约是在国际劳工组织(ILO)三方框架下经政府、船东和海员三方取得共识后缔结的一部综合性海事劳工条约。公约将海员权益纳入统一的国际标准,有利于实现海员在船上的体面工作和生活。公约的实施是国际劳工组织在实现船员体面劳动议程中的一个重要成果,将在全世界范围内实质性地推进对海员权益的保障、提高海员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同时,该公约的实施将为船东提供一个公平的竞技场,培育高素质船员和高质量的船东,推动国际航运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主持人:《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赵 晗:国际劳工组织(ILO)自2001年以来,经过近五年的努力,整合并修订了自上世纪二十年代以来的现有ILO 60多个公约及建议书,形成了一本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并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以314票赞成、0票反对、4票弃权的绝对多数通过了该综合“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该公约将在达到至少30个国家批准且这些国家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百分之33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2009年公约达到了百分之33总吨位的条件;2012年8月20日,随着菲律宾作为第30个国家向国际劳工局递交批约文书,公约生效的两个条件均已满足,并在一年后的8月20日正式生效。

  主持人:请您简单地给大家介绍一下《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

  赵 晗:海事劳工公约在构架上分为三个层次,即正文条款、规则和技术守则,其中守则分为A部分的强制性标准和B部分的建议性导则。规则和守则在内容上分为五个标题,标题一为“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包括了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与安置”等方面的内容;标题二为“就业条件”,包括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职业和技能发展和海员就业机会等;标题三为“船上居住、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包括居住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标题四为“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社会保障”,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保护健康和安全保护及防止事故,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和社会保障等;标题五为“符合与执行”,包括了检查与发证、港口国控制、船上及岸上投诉程序及船员提供国的应尽的义务等

  主持人:请您介绍一下《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的适用范围。

  赵 晗:该公约适用于任何吨位的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海船,但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的水域或与其紧邻水域或在港口规定适用水域航行的船舶、 军船或军辅船、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除外;200总吨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可免除守则中的有关要求。按公约规定,公约生效后,舱室标准对现有船舶将不进行追溯。公约要求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符合声明”,并规定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可对非缔约国的到港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PSC)检查。

  主持人:请问赵处长,为什么该公约被称为国际海事公约体系的“第四支柱”?

  赵 晗:国际海事界普遍认为,海事劳工公约的通过,在世界劳工史和海运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必将对海事界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将构成今后全球质量航运(Quality Shipping)的重要内容。这项被称为全球120万海员的“权利法案”,将与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一起,构成世界海事法规体系的四大支柱。该公约分别对“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就业条件”、“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遵守与执行”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规定。这些规定有效地统一了全球海员权益的保障标准,并为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适用和执行提供了现实的解决方法。

  主持人:公约生效后将对我国的航运业带来哪些影响?

  赵 晗:公约生效将会对我国船公司的船员管理运作、船员的福利待遇、船员职业安全与健康、船员招幕与安置、船舶设计与建造等诸方面带来一系列较大影响。公约生效后,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是我国的海员外派机构和经营国际航线参与国际竞争的船东。公约规定,通过非缔约国海员招募安置机构招募海员的,船东必须采取措施核实海员招募机构是否符合公约的标准。2011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加大了对海员外派机构的管理力度,满足了公约对海员招募安置机构的要求。其次,针对海事劳工条件的港口国监督检查网将在公约实施后全面铺开,已批约国家的港口国监督官员将对到港船舶实施严格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我国船东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不久前,部海事局与中国船级社签署协议,委托中国船级社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条件进行检查,并代海事管理机构发放海事劳工符合证明。

  主持人:公约的生效和实施,对我国海运业的发展和海员权益的维护有什么重要意义?

  赵 晗:我国是海员大国,现有海员65万人,承担着全国百分之93的外贸运输任务;我国每年外派海员数量近10万人次,已成为世界重要的海员劳务输出国。然而,待遇不高、生活艰苦的现实条件让很多人不愿意将海员作为一项终身职业。公约提倡的海员体面劳动将鼓励更多年轻人投入航海事业,对于我国打造一支稳定而优质的船员队伍以及保障航运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从长远角度上来说,公约的实施亦对海洋强国战略的推进有重大意义。

  主持人:按照《公约》规定,成员国、船东、船长、海员等各方在遵守和执行《公约》方面有什么要求?

  赵 晗:遵守和执行《公约》,应建立持续的“符合意识”。按照《公约》规定,(1)成员国:应制定实施《公约》要求的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建立确保遵守《公约》要求的制度;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实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船舶持有《公约》要求的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对到港的悬挂其他成员国旗帜的船舶进行检查;对本国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进行管辖和控制。(2)船东:执行国家有关实施《公约》的法律法规、集体协议和其他措施;对于500 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或在国外港口间航行的船舶,需要制定和实施符合船旗国要求的计划(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 部分)。(3)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计划,保留适当的记录,作为船舶实施《公约》要求的证据。(4)海员:被告知《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对于违反《公约》要求的事项可在船上或在岸上实行投诉。

  主持人:赵处长,请您介绍一下我国批约的有关情况。

  赵 晗:好的。作为MLC2006公约的发起国之一,我国政府在公约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针对履约工作作了一系列的公约研究和法律文件准备工作。交通运输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已达成履约合作备忘录,明确“双主管机关原则”和“共同管理、两部监管、一家发证”原则。在2013年中国海员大会上,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均表示,我国已基本具备批约条件,正在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

  主持人:通过赵处长的介绍和解读,相信各位网友对《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有了更深的认识和理解。再次感谢赵处长做客在线访谈!

  赵 晗: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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