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沿海船舶污染部分案例

  山东沿海船舶污染部分案例

  山东海事局始终对船舶污染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2014年,辖区违反污染监督管理秩序案件共227件,占比为全辖区的23%;处罚金额共计315.21万元,处罚占比为山东海事部门执法总量的50%。其中查处船舶非法排污案件48起,金额164.2万元,查处危险品谎报瞒报12起,金额85.5万元。

  案例一:垃圾非法排放

  2014年8月16日,青岛黄岛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对靠泊在青岛港89泊位的“北海威望”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垃圾记录簿》记载C类垃圾排放入海,经进一步调查,该轮先后累计7次在中国沿海水域共排放入海了0.31立方米船舶生活废弃物,排放入海的船舶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纸张、玻璃等,该类物质属于《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Ⅴ禁止排放入海的物质,船方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该轮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按规定办污染物接收处理

  2014年10月11日,青岛海事局黄岛海事处现场执法人员登轮检查时发现,“永诚569”轮涉嫌未按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该轮于2013年10月28日和2014年3月4日在岚山港处理船舶垃圾共0.12立方米,该轮仅有接收公司出具的污染物接收凭证,没有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原件。该轮没有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证据确凿。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该轮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船舶碰撞造成海洋污染

  2014年4月,“华顺88”轮与“关东之星”轮在青岛附近海域小公岛与大公岛连线以东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华顺88”轮船体破裂进水沉没,部分油类物质入海,经海事调查,“华顺88”轮未遵守相关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海难事故发生,造成海洋环境污染,船方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该轮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

  2014年10月24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办理从青岛港出运一批货物到韩国釜山的出运事宜,货物名称为“邻苯基苯酚”,6吨。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接受上述委托后,并于当日向韩国某海运株式会社青岛代表处进行订舱,确定承运船舶为某轮1443E航次,10月28日,该票货物按普通货物运至QQCT码头前沿堆场。前湾海事处执法人员根据有关线索对该票货物展开调查取证工作。11月3日,前湾海事处执法人员会同货物代理人对集装箱进行了开箱查验,现场共见17种货物,在证实其他16种货物为普通货物后,现场进行了取样,共取样品3瓶。在上述货物的托运过程中,直至10月29日该轮靠泊青岛港开始装卸货作业时,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货物所有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手续,违反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该贸易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按规定进行危险货物申报

  2014年5月21日,青岛海事局前湾海事处接到线索,某企业在“瓦斯”轮上违规出运危险货物,随即启动调查程序,通过远程监管平台瞒报检查系统和船舶管理系统,查寻可疑货物。5月20日,该票货物进闸口落入QQCT码头F10场区待装。之后,前湾海事处通过提单号核查该票货物共6个集装箱,实施开箱检查,现场取样3种,将样品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进行鉴定。在上述货物出运过程中,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托运人未核实货物运输条件信息,在办理委托出运过程中未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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